《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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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

    财购2022236号:《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解读:

    一、背景依据

    原《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于2021年5月印发。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滁州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文件规定,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结合滁州市以往出台的政府采购惠企政策草拟初稿,对照安徽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规定最终定稿。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此次起草的《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共10条,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等方面做出规定,较原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变化: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降低至2.5%,同时鼓励供应商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由原先的合同金额的30-50%提升至合同金额的40%-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三)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合同签订时间由原先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加快至7个工作日。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支付时限由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加快至7个工作日内。且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四)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通过“徽采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含依法必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同步确认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由30%提升至40%以上。同时要求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应在意向公开和采购公告中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

    (五)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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